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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理论在解释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造方面具有基础性地位,但这一理论在部分事例中可能造成部门行政法不能全面准确界定应予惩戒的行为,削弱了《行政处罚法》的总则地位,同时导致执法上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脱钩。类型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由本质属性和外观形态两部分构成,其可适用于解释当前部门行政法设定的大部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同时也契合于执法实践需要。运用类型理论作为解释和建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补充理论,能确保...
企业行政合规对“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的冲击,从实体法上很难有缓解路径。相反,以行政正当程序为切入口,通过开放、民主的行政程序开展合规,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现阶段,合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和“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两种,二者各有利弊。从尊重行政自治和控制合规裁量权的角度来看,应对两种模式进行合并、融合,将“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划归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的一个环节,创建贯通二者...
作为“放管服”改革的最新成果,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对于提高政府效能、提升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与《行政许可法》的法定行政许可程序存在一定的制度冲突,产生了合法性困境,亟需相应调适。在制度逻辑上,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提供了特别的许可监管理念、风险分配模式和监管资源分配方案,相对于传统行政许可程序具有特殊性。在规范逻辑上,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审查程序具有特定程序标的和特殊程序机制,与现...
针对执法实践中的一系列行政微小案件,行政机关常依据《行政处罚法》之外的特别法作出高额罚款的决定,过罚不当问题较为突出。在“一刀切”式的执法逻辑下,执法者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适用机械性、执法程序形式化、处罚决定专断性的执法缺憾。若从法律原理角度审视,可以发现专业思维的理性化、规则至上的合法性以及风险规避的稳妥性是执法者作出高额罚款决定的观念基础,行政执法秉持的是一种“去行政化”立场。对此,须对行...
建设数字政府必定导致大量个人数据进入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库,这些公共数据中的个人数据需要在数字政府内部共享,以及通过外部流通,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这就必然导致之前以“告知—同意”为主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则,无法适应数字政府中个人数据的应用状况。数字政府采用的数字技术对个人的意思表示会产生影响,同时这些技术也导致个人隐私在一定程度上透明化。个人数据及其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个人性及公共性的二元性,...
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行政机关管理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设施、物资、环境及日常事务的管理。行政机关一般均设有机关事务管理的专门机构,如办公厅、办公室。是行政机关的主体部门。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