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税收优惠条款不只出现于税法场域,亦频见于诸多非税法律领域,已然形成一种横跨非税法律和税法的独特法域镜像。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出现的定制依据紊乱、限定条件空洞、具体类型模糊等问题,成因繁杂,但根源恐怕还在于这些条款违背了法典化思维转化之规律、偏离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之要义、背离了税收法定原则之精神。走出该困局,既要遵循法典化思维、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和税收法定原则,还需贯彻非税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立法、非税法律与税法的主导原则协同以及非税法律与税法的立法技术协同。据此,一方面,宜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税收优惠枢纽条款,于非税法律上创制优惠范式条款,并以此体系化改造既有的税收优惠条款,统一新设税收优惠条款表达,以此打通非税法律与税法的连通渠道,形成税收优惠的法际共治,破除非税法律之间的法际藩篱,形成非税法律场域税收优惠条款的体系协调。另一方面,宜完备契合非税法律场域税收优惠条款“非税,亦税”本质的解释机制,引入税收优惠清理规范机制,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机制,以此夯实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进阶的配套设施,助推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的“良法善治”。
【关键词】法典化思维 非税法律 税收优惠 税收法定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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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布时间:2024/9/20
引用本文:
叶金育.非税法律中税收优惠条款的法理省思与立法协同.http://ynufe.firstlight.cn/View.aspx?infoid=4558091&cb=haolingyun.
发布时间:2024/9/20.检索时间:2024/12/15